联合大报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83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点播: 2020-05-15

(2019)粤01执1350号

梁金渺、梁树海、严高玲: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83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支付款项356441.94元(暂计);

交纳执行费5247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254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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