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8、15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点播: 2020-07-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2487、2489号

黄雪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8、15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2487、248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

  负责人:黄海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倩雯、陈清华,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雪君,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仁化镇沿江路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548号、154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黄雪君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仲裁费,(2019)粤01执2487号案立案标的305242.87元, (2019)粤01执2489号案立案标的305281.42元。因被执行人黄雪君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雪君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雪君名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科丰路81号2804、2805房的房产由本院(2019)粤01执1364号案首先查封,并在执行处置中。本两案在仲裁期间,已申请财产保全,并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2执保300、301号执行文书对上述房产作轮候查封,本两案已发函予以参与分配。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雪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对轮候查封的房产参与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两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487、2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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