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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居民庭审时因戴帽子被撤诉 法院:有法律依据

点播: 2020-07-27

近期,有网友发帖称,江苏如皋市一居民纪某起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的庭审中,因纪某戴帽子,被认定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消息发布后,引起网友关注热议。

针对这一情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通报称,纪某系如皋市如城街道居民。自2014年以来,纪某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据统计,纪某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

此外,纪某还经常联络、组织他人参加庭审旁听活动,并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纪某还多次同他人共同进京上访,并曾因违法上访被公安机关查处,还曾冒充家属身份探视因违法上访被治安拘留的人员。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对于故意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南通市两级法院开展了庭审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冲击、哄闹法庭等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仍有部分当事人以不同的方式违反法庭秩序。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也是法庭纪律的基本要求。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神态、表情等也是法官查明事实参考内容之一。

对于纪某戴黑色鸭舌帽参加庭审及旁听的行为,法官曾多次向其释明,告知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要求,纪某也曾因此不听法官劝导而被责令退出法庭。

2019年11月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纪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在本次庭审中,纪某仍然坚持戴帽子出庭,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纪某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纪某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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