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举报欺诈骗保奖励实施细则 举报骗取医保行为最高可奖10万元
点播: 2020-02-16
湖南出台举报欺诈骗保奖励实施细则
举报骗取医保行为最高可奖10万元
长沙晚报11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 通讯员 黄圣平)记者1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已正式出台《湖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最高可奖励10万元,以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根据《实施细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实施细则》鼓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于哪些是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实施细则》针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协议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明确。除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挂名挂床住院等外,我省针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指出“擅自减免个人自付费用,诱导参保人住院,冲击医保政策等行为”亦是举报重点,其在我省前期相关专项检查也有发现。
我省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分三个等级,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根据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2%给予奖励。另外,举报人为协议医药机构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或其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按奖励标准提高20%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指出,给予奖励的举报事项,要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等。但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正在调查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结的,属于参保人投诉、申诉的,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等,则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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