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山西: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点播: 2020-04-02

科技日报记者 王海滨

4月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张林虎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意识呼声很高。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护闸”、“安全阀”的作用,迅速启动和完成法规的修改工作。据介绍,修改决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是:

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修改决定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修改决定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还列举了可以食用的常见家畜家禽种类,便于公众理解接受。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修改决定第三条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从源头上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必须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猎捕活动。修改决定第五条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第六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加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

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力度。为此,修改决定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修改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出法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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