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大报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点播: 2020-07-04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发〔2019〕32号)精神,市自贸办、市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制定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1+8”政策,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连云港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云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连发〔2019〕32号),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由连云区和市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片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须符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功能定位和要求,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航运物流、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连云区、市开发区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审核、评估、拨付、监管及审计等工作。

  三、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按照申报公告、申报指南要求,统一在企业纳税地企业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连云区、市开发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核。

  第八条连云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查重复核后,按照《连云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合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连云区、市开发区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自财政部门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连云区、市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发展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发展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承诺自享受年度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片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片区纳税义务;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追回。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申报主体获得的产业发展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策优惠期内对片区经济贡献总额。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片区多个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连云港市辖区内迁至片区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新(设、注册、引进、落户等)企业,是指2019年8月1日之后注册的企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时根据政策评估执行情况依法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附则同样适用于与本办法配套出台的若干政策,上述附则不再赘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持总部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认定标准

本政策中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指在连云港片区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连云港片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片区纳税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片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片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条经营贡献奖

新注册或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按其对片区经济贡献给予“5+5”财政扶持。具体为:5年内,凡当年入库所得税、增值税达1亿元(含)的,扶持比例为对片区主要经济贡献的95%;达30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90%;达10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80%;达500万元(含)的,扶持比例为70%。5年期满后继续给予5年50%的财政扶持。扶持资金中的1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每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

第三条办公用房补贴

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片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年度起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为期3年按市场均价50%的租金补贴,每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购置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

对于总部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并将其募集的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地的,分阶段合计给予总部型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第五条规费减让补贴

上述企业机构按协议投产达效后,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片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部分,享受全额补贴。

附件2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对片区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片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片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第二条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片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分期合计给予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

  (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政策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科技成果转化等,详见本政策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三条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片区内租用场地租金5年内给予100%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片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购房之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片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连云港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五条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6%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片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九条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连云港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经费扶持的项目按不超过上级无偿拨款金额50%的比例进行匹配,单个研发机构当年匹配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支持片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对片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对依法在片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片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附件3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投产达效奖

片区新注册或引进的生产性企业,按协议约定投产达效的,自约定投产年度起按其对片区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5”财政扶持。具体为:经认定后,实际到位投资额达50亿元(含)的,五年内给予对片区主要经济贡献的95%扶持;达10亿元(含)的,给予四年95%扶持;达1亿元(含)的,给予三年95%扶持。扶持期满后继续给予五年50%扶持。扶持资金中的1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每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片区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支出)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协议投产达效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项目建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也可选择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进行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自投产达效起拨付,每企业累计贴息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且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鼓励转型升级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制造业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附件4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经营贡献奖

对片区新设的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总部型企业相关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对片区经济贡献70%的奖励。

第二条招商奖励

对自持可依法对外经营商务办公物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二次招商平台给予平台服务奖,按所属平台招商进驻片区新增入统现代服务业企业计算,每新增一家当年主体税收10万元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该平台1万元。

第三条业务补助

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明显行业管理作用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评定给予每年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活动扶持

对专业论坛、赛事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等现代服务业机构在连云港发起主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类论坛、赛事等活动每项给予30%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5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支持航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

第一条对片区新设的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下的航运物流企业(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总部型企业相关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对片区经济贡献70%的奖励。

第二条对供应链物流服务的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本政策实施次年起在连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

二、投资补助

第三条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流技术装备起到较为显著的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联动发展奖励

第四条对片区内物流企业承接本地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附件6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对象

第一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是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片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片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落户奖

第二条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连云港市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总部(一级分行)的,给予600万元落户奖励;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域性且有重要影响力的城市商业银行设立一级分行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条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三、经营贡献奖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参照总部型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四、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本政策认定的金融企业,片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自入驻年度起,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为期3年按市场均价50%的租金补贴,每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购置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扶持。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五、创新奖励

第六条每年根据金融机构对片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创新、经济贡献等指标,评选出数家优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附件7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支持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

第一条积极推动综合保税区开展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参加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5年对片区主要经济贡献50%的返还,对于片区主要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延长2年执行期。

第二条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建冷链查验与存储一体化设施、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等功能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3%,给予平台建设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强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建设补助采取“一事一议”。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对跨境电子商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5万美元交易额给予1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在线交易额的0.1%的资金扶持。每家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1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注册在片区的社会培训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满一年及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区内电商企业就业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机构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对交易结算在片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体验店、保税展示交易体验店、区域性国际商品直销中心等,根据开设面积,按照100元每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第八条对入驻片区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一般贸易年进出口额在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

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九条对新设的年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前3年按其对片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新设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每年给予不超过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3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附件8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片区内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等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等人才:

1.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分类标准》中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博士及正高级职称人才,或者硕士及副高级职称且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

2.属于符合片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师(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

3.经片区内政府认定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条对高层次人才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境外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的人才住房享受市购房券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售价根据核定成本价确定。博士及正高级职称人才三年租金全免,其他人才三年租金减半。境外人才不受国籍限制,同等享受我市购房券、人才公寓、生活补贴等安居政策。

  第四条对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专家学者带项目、技术和团队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设立专门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创业投资、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专业化的服务。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指定民办学校就读,给予学费补贴,其中:博士及正高级职称人才按50%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人才按照20%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提供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配备健康服务专员,开辟专用服务通道,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提供4个免费体检名额,定期组织休假疗养。

第六条对片区内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年薪酬收入不少于30万元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免于评审,直接纳入“花果山英才计划”予以资助。对柔性引进的博士及正高级职称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参照全职引进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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